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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騎手送餐途中撞人,賠償責任誰來擔?

2024-12-11 17:12:45   來源:中國衡陽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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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新聞網訊 通訊員刁晨報道 外賣行業(yè)的蓬勃發(fā)展,為快節(jié)奏的生活帶來了諸多便利。外賣騎手們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力求將每一份訂單準時送達。然而,在追求速度的同時,交通安全問題也不容忽視。近日,珠暉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外賣騎手在送餐途中撞傷他人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判決外賣騎手用人單位賠償傷者誤工費、鑒定費20203元,保險公司賠償醫(yī)藥費、護理費等費用29554元。

2023年11月的一天,外賣騎手陳某駕駛二輪電動車在送餐途中,因陳某未注意觀察,導致二輪電動車與原告李某發(fā)生接觸,造成李某和陳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陳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陳某認為,自己是在送外賣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其用人單位購買了保險,應由保險公司代其承擔責任。然而,用人單位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技公司”),作為“某外賣”在當地的城市運營商,卻辯稱與陳某之間不存在用工關系或勞務關系,而是承包關系,陳某的侵權行為,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陳某雖未與被告某科技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并非被告公司員工,但該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被告陳某是在被告某科技公司所指定的區(qū)域內進行配送工作,被告某科技公司應為用人單位,應對被告陳某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科技公司辯稱其與被告陳某之間系合作關系,而非勞務關系,但被告某科技公司作為雇主為被告陳某購買了《騎手雇主責任險》,故被告某科技公司的辯解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被告陳某根據公司派遣行使職務行為時,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理應由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法官說法:近年來,隨著以快遞小哥、外賣騎手為代表的新就業(yè)形態(tài)勞動者數量激增,外賣騎手接受平臺用工合作企業(yè)勞動管理的,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當根據用工實際和勞動管理程度進行綜合認定,外賣騎手配送外賣訂單的行為屬于履行職務行為,其在配送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平臺用工合作企業(yè)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官提醒,外賣騎手在送餐過程中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識,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guī),謹慎駕駛,對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負責。同時,外賣平臺和承包公司等也應遵守法律規(guī)定,履行企業(yè)社會責任,不得侵害騎手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