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劉某收購大量姓名、手機(jī)號碼、地址等個人隱私信息,再高價賣出,充當(dāng)“中間商”倒賣公民個人信息3000余萬條,非法獲利100余萬元。經(jīng)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200萬元。 (《檢察日報》 范躍紅)